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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民初字第5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青岛佳怡运输有限公司与青岛中海金福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佳怡运输有限公司,青岛中海金福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初字第5402号原告青岛佳怡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丹山村(308国道城阳段66号)。法定代表人孙玉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亚斌,系原告员工。被告青岛中海金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市南泉中心社区骏发路金世纪201-203号。法定代表人朱崇泽,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佳怡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中海金福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青岛佳怡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佳怡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中海金福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青岛佳怡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宋金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解文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