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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台商终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与浙江路德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古今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路德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古今集团有限公司,李美赞,李春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台商终字第5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路德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关金。委托代理人:黄伟,浙江圣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代表人:黄仙君。委托代理人:何婷婷。委托代理人:梅法进,浙江法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古今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春友。原审被告:李美赞。原审被告:李春友。上诉人浙江路德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及原审被告古今集团有限公司、李美赞、李春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2015)台温商初字第11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路德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浙江路德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属处分自身民事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浙江路德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5374元,减半收取72687元,由上诉人浙江路德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敏军代理审判员  洪海波代理审判员  戴莹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 记员  王 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