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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茌民一初字第1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茌民一初字第1508号原告:张某甲,女,农民。被告:张某乙,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高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