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茌民一初字第1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茌民一初字第1508号原告:张某甲,女,农民。被告:张某乙,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高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