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邢民初字第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马增林与邢台县龙泉寺乡滹沱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增林,邢台县龙泉寺乡滹沱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邢民初字第636号原告马增林,农民。被告邢台县龙泉寺乡滹沱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马计书,系该村村主任。原告马增林诉被告邢台县龙泉寺乡滹沱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增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70元减半收取1685元,由原告马增林负担。审 判 长 蒋铁雷审 判 员 李随良代理审判员 要欣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程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