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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商初字第1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崔其锋与寿光圣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其锋,寿光圣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商初字第1538号原告:崔其锋。委托代理人:张丰庆,山东鲁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寿光圣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文家街道办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张新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毛相顺,寿光市兴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其锋诉被告寿光圣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其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37元,减半收取431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荣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隋园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