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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字第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永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淑华、邓龙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淑华,邓龙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722号申请执行人永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永安市燕江中路551号,组织机构代码15818651-1。法定代表人李铭生,理事长。被执行人杨淑华,女,1970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被执行人邓龙增,男,196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系被告杨淑华丈夫。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杨淑华、邓龙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邓龙增所有的坐落于永安市燕江中路518号南门商厦828室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永泉审判员  王泽明审判员  王伟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叶枝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