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永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淑华、邓龙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淑华,邓龙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722号申请执行人永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永安市燕江中路551号,组织机构代码15818651-1。法定代表人李铭生,理事长。被执行人杨淑华,女,1970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被执行人邓龙增,男,196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系被告杨淑华丈夫。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杨淑华、邓龙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邓龙增所有的坐落于永安市燕江中路518号南门商厦828室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永泉审判员 王泽明审判员 王伟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叶枝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