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溪民一初字第00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孔桂英与陈华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桂英,陈华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溪民一初字第00117号原告孔桂英,女,196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淮阳县人,系辽宁省本溪市金山医院护士,现住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被告陈华山,男,198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辽宁省辽阳县人,无职业,现住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桂英诉被告陈华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孔桂英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桂英的撤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桂英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张 庆 忠代理审判员 石尹镜明人民陪审员 付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于 静附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