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1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陆美与方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美,方明,秦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1163号原告陆美。委托代理人罗荣华、毕莲,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明。第三人秦文。本院在审理原告陆美与被告方明、第三人秦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陆美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陆美负担。审判员 夏燕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项丽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