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中民五终字第1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神州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与赵利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神州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赵利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中民五终字第16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神州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法定代表人:殷XX,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利,男,198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扎兰屯成吉思汗镇。委托代理人:李涛,辽宁和昊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神州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利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5)沈和民四初字第003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文彬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黄琳、代理审判员郭伟(主审)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神州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神州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神州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文彬代理审判员 黄 琳代理审判员 郭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佟雪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