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商初字第1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肖日市与叶拥军、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日市,叶拥军,郑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苍商初字第1713号原告:肖日市。委托代理人:刘子钦、施孔全,浙江瓯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拥军。被告:郑某。原告肖日市与被告叶拥军、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根据原告的申请对登��在郑某名下的车牌号为浙C×××××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进行了查封。在诉讼期间原告放弃了对叶拥军的起诉。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刘崇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8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施孔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肖日市起诉称:2014年6月23日,叶拥军向原告借款15万元,并于当日出具借条一份。被告郑某为该借款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后经原告多次催讨,叶拥军、郑某至今分文未还。现请求判令:一、被告郑某偿还借款15万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肖日市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原告的身份证,用于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被告的身份证,用于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3.借条,用于证明叶拥军向原告借款15万元及郑某为该借款提供担保的事实。被告郑某未作答辩。其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也未提供证据材料。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审查,符合证据的基本特征,被告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可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起诉诉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被告郑某为叶拥军向原告肖日市借款15万元提供连带保证事实清楚,有借条在案佐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故原告可以只要求��证人郑某承担保证责任。原告要求郑某偿还借款并赔偿利息损失,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放弃对叶拥军的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郑宗祥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偿还叶拥军向肖日市借款15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2015年6月24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20元,减半收取1660元,财产保全费1275元,由郑宗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32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至中国农业银行温州市分行。户名: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账号:192999010400031950013。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刘崇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叶珊珊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