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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蒸执字第1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袁小芳与被执行人廖小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划拨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小芳,廖小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衡蒸执字第144-1号申请执行人袁小芳被执行人廖小玉申请执行人袁小芳与被执行人廖小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衡蒸民一初字第358号民事判决书,为防止被执行人廖小玉转移、隐匿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廖小玉的银行存款1205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石丹审判员  凌云审判员  朱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付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