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中民二终字第01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黄煜锋与华商数码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煜锋,华商数码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中民二终字第013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煜锋,无业。委托代理人余洋,陕西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瑞芳,陕西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商数码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草滩生态园尚华路**号。法定代表人王晓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白少君,该公司员工。上诉人黄煜锋与被上诉人华商数码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商数码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黄煜峰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4)未民初字第060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黄煜峰于2005年4月到华商数码公司工作,双方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至2013年12月31日。黄煜峰自2013年2月9日起因病休假至2013年11月8日,期间华商数码公司给黄煜峰发放工资共计4698.48元。期满后,黄煜峰再未到华商数码公司上班。2013年11月26日,华商数码公司在华商报刊登广告,告知黄煜峰,双方劳动合同将于2013年12月31日期限届满,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后黄煜峰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华商数码公司:1、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5984元;2、支付2013年2月9日至2013年11月15日期间的医疗期工资27687.12元;3、支付2013年11月15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拖欠工资4947.8元;4、支付2014年1月至6月的医疗补助费26988元;5、协助其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6、诉讼费由华商数码公司承担。2014年9月25日,西安市未央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未劳人仲案字(2014)256号裁决,黄煜峰不服该裁决,故诉至法院,形成诉讼。另查,黄煜峰工资正常发至2013年1月底,之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4586元。法庭调解因双方分歧较大未果。原审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即终止,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该法施行后终止,经济补偿年限自该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案中,黄煜峰与华商数码公司劳动合同于2013年12月31日期满而终止,双方再未续签劳动合同,故华商数码公司应当向黄煜峰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自该日至双方劳动合同终止之日为6年时间,按照黄煜峰主张的每月4498元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基数,华商数码公司应向黄煜峰支付经济补偿26988元(4498×6)。劳动者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的70%支付病假工资。因双方劳动合同对黄煜峰工资并无明确约定,双方亦未提交关于工资约定的其他证据,故该工资标准以黄煜峰主张的月平均工资4498元为准,华商数码公司主张参照同工同酬,无法律依据,不予采纳,但其主张按照正常工资的80%计算原告的病假工资,予以准许。根据前述标准,华商数码公司总计应向黄煜峰支付病假工资32385.6元(4498×9×80%),现扣除华商数码公司已支付的4698.48元,还应支付27687.12元。当事人对于自己主张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2013年11月8日后,黄煜峰未上班,亦未提交履行请假手续的证据,故其主张2013年11月15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本院不予支持。黄煜峰未提交证据证明劳动合同终止时其仍患病,不符合支付医疗补助费的情形,故其主张医疗补助费不予支持。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终止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黄煜峰要求华商数码公司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三款,《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华商数码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黄煜锋经济补偿金26988元、病假工资27687.12元;二、华商数码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为黄煜锋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三、驳回黄煜锋其他请求。如果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黄煜峰承担。宣判后,黄煜峰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依照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黄煜峰与华商数码公司劳动合同终止时仍患病未愈,华商数码公司应当支付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金,原判未支持黄煜峰该项请求错误。黄煜峰2013年11月15日医疗期满后仍继续治疗,华商数码公司应当支付黄煜峰病假工资,原判未予支持不当。黄煜峰2005年入职华商数码公司工作2013年12月31日劳动关系终止,华商数码公司应当支付黄煜峰8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原判支持6个月不当,上诉请求二审改判华商数码公司支付黄煜峰医疗补助金26988元、2013年11月16日至2013年12月31日的病假工资4947.8元,两年的经济补偿金8996元。华商数码公司答辩称,黄煜峰在双方的劳动合同终止时,未提供劳动行政部门的鉴定,故其请求华商数码公司支付医疗补助金没有事实依据。黄煜峰2013年11月15日医疗期满后,未履行请假手续,其要求支付2013年11月15日至12月31日的病假工资理由不足。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该法施行后终止,经济补偿年限自该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原判华商数码公司支付黄煜峰6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请求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另查,根据黄煜峰提供的病历,证明黄煜峰在劳动合同终止后,所患××未痊愈。本院认为,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合同期满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黄煜峰所患××,劳动合同终止时仍在治疗。华商数码公司应当支付黄煜峰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金。黄煜峰该项上诉理由成立。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该法施行后终止,经济补偿年限自该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实施,故原判华商数码公司支付黄煜峰6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黄煜峰请求支付2005年至2007年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金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2013年11月15日,黄煜峰的医疗期满,其后,黄煜峰未履行书面请假手续,但2013年12月26日,华商数码公司通知黄煜峰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并未为黄煜峰按旷工对待。结合黄煜峰患病的事实,华商数码公司应当支付黄煜峰至劳动合同期满期间的病假工资。黄煜峰该项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唯对黄煜峰医疗期满后的病假工资及医疗补助金未予支持不当,本院予以变更。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4)未民初字第0604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即华商数码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为黄煜锋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驳回黄煜锋其他请求。二、变更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4)未民初字第0604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华商数码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黄煜锋经济补偿金26988元、病假工资27687.12元;变更为华商数码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黄煜锋经济补偿金26988元、病假工资32634.92元、医疗补助金26988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黄煜峰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华商数码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 娟审 判 员 胡世华代理审判员 姜海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胡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