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新法双民初字第3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江门市新会区飞马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广东泓润进出口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新会区飞马进出口有限公司,广东泓润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新法双民初字第359—3号原告江门市新会区飞马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法定代表人吴国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钟雄芳(是该公司副总经理),女,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委托代理人吴景垣(是该公司职员),男,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被告广东泓润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法定代表人冯贶文。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门市新会区飞马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泓润进出口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门市新会区飞马进出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门市新会区飞马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松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林娇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