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德执民字第2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淮南市中弘毅商贸有限公司与德清县国荣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淮南市中弘毅商贸有限公司,德清县国荣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德执民字第2173号申请执行人淮南市中弘毅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传胜。委托代理人任文改。被执行人德清县国荣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文荣。申请执行人淮南市中弘毅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德清县国荣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湖德商初字第57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81042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尚有810420元未受偿,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裁定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湖德执民字第2173号案件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后,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许建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徐 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