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城法执字第7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丁炜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炜,叶国光,袁秀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惠城法执字第700号申请执行人:丁炜,男,汉族。被执行人:叶国光,男,汉族。被执行人:袁秀娣,女,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丁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叶国光、袁秀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惠城法民一初字第30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叶国光、袁秀娣应向申请执行人丁炜偿还欠款110000元及利息(自2012年3月至2012年5月按每月4000元的标准支付;自2012年6月至2012年7月按每月3000元的标准支付;自2012年8月至���际清偿之日按每月2200元的标准支付),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874元、保全费1170元、执行费2313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丁炜向本院申请执行。2014年9月3日,本院作出(2013)惠城法执字第700-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袁秀娣名下的房产。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陆续向申请执行人丁炜支付了欠款本息共164376.27元,负担了案件受理费2874元、保全费1170元、执行费2313元,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10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的(2012)惠城法民一初字第3005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二、解除本院作出的(2013)惠城法执字第700-3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袁秀娣���下的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龙伟永审 判 员 黄志平代理审判员 陈伟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富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