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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金法执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孙文海申请执行林义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文海,林义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金法执字第219号申请执行人孙文海,男,汉族,1972年1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被执行人林义青,女,汉族,1968年8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申请执行人孙文海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林义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汕金法民一初字第3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林义青应付还申请执行人孙文海借款人民币846100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执行。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被执行人现在广东省女子监狱服刑,名下没有银行存款,没有车辆,没有房产。依法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在广东省女子监狱服刑,名下没有银行存款,没有车辆,没有房产,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汕金法执字第21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二、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福明审 判 员 :郑伟斌代理审判员 :曾恩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陈旭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