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凌执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与黄光鑫、黎氏美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黄光鑫,黎氏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凌执字第40号申请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地址百色市城北二路14号凤凰城8栋2层B8号。被执行人黄光鑫。被执行人黎氏美。本院在执行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申请执行黎氏美、黄光鑫追偿权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法院(2015)凌执字第4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源权审判员 贵 骏审判员 梁福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云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