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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1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冯本海、刘娟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冯本梅,刘娟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1539号原告: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王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小龙、李沛贤,均为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本梅,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江夏区。被告:刘娟娟,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江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冯本梅、刘娟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3日以两被告已清还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某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冯本梅、刘娟娟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冯本梅、刘娟娟的起诉。二、本案受理费980元减半收取490元,由原告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何晖辉人民陪审员  关东英人民陪审员  陈美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美婷何家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