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刑执字第3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李胜利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胜利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执字第3480号罪犯李胜利,现在天津市西青监狱服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0日作出(2011)滨汉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胜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本院以(2013)一中刑执字第4026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该犯现刑期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6年8月30日止天津市西青监狱于2015年8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胜利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李胜利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二次,表扬奖励一次,单项奖励一次。本院认为,罪犯李胜利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胜利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0月3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不变(未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发代理审判员 张建辉代理审判员 祁 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史军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