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覃民保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苏建华与林悦开、黄木坤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建华,林悦开,黄木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覃民保字第40-1号申请人苏建华,农民。被申请人林悦开,农民。被申请人黄木坤,成年。申请人苏建华因机动车交通事故,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林悦开驾驶的属被申请人黄木坤所有的车牌号为桂x**号的多功能拖拉机一辆采取扣押保全措施,以保证案件审结后能够顺利执行。申请人苏建华提供现金5000元人民币作保全担保。现因申请人苏建华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黄木坤所有的车牌号为桂x**号多功能拖拉机一辆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江 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韦陆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