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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岳执恢字第00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湖南嘉富乐节能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与邓百恒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嘉富乐节能技术发展有限公司,邓百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岳执恢字第00425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嘉富乐节能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景路8号巨星创业基地东七楼。法定代表人彭艺,总经理。被执行人邓百恒,男,197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岳民初字第0273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邓百恒银行存款316689元;或扣留、提取其经济收入316689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文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 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