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刘培杰诉马书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培杰,马书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第281号申请人刘培杰。被执行人马书文。申请执行人刘培杰诉被执行人马书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4月23日作出了(2014)开民初字第1058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被执行人并未按期履行法律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车辆、房产进行了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征得申请人同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开民初字第05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韩 军执行员 杨增超执行员 冯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汪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