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执字第2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张起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张起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执字第2219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杨志群,行长。委托代理人:梁煜光、苏顺之,均系广东银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起良,身份证住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张起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3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清偿借款本金54561.19元及利息8510.68元、复利780.63元及之后的利息、律师费5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645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2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职权向银行、房管及车管部门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本案委托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执行,该经执行函复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名单,并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穗天法执字第221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吴光辉执行员 陈 新执行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赵 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