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二中法刑执字第01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韩某某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韩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二中法刑执字第01267号罪犯韩某某,男,汉族,生于1975年8月15日,重庆市开县人,现在重庆市三峡监狱服刑。罪犯韩某某因盗窃罪于2009年11月26日被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8月2日刑满释放。2014年1月14日,开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开法刑初字第000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责令其退赔被害人及被害单位的损失44340元(未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3月4日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峡监狱于2015年7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韩某某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和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韩某某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记功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韩某某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韩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财产刑执行情况、退赔、累犯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韩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的���罚执行。(本次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1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中枢代理审判员 何贤龙代理审判员 何玉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定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