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商初字第1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刘某与苏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苏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商初字第1578号原告刘某。被告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苏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5元,减半收取582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李迎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倩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