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任商初字第1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刘某与苏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苏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商初字第1578号原告刘某。被告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苏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5元,减半收取582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李迎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倩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