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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二初字第001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淮矿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云南润霖物流加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矿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云南润霖物流加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二初字第00144-2号原告:淮矿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诉讼代表人:黄建洲,淮矿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负责人。委托代理人:范磊,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一君,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云南润霖物流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法定代表人:黄连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淮矿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淮矿物流公司)诉被告云南润霖物流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润霖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云南润霖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原告为淮矿物流公司,而在本案中,云南润霖公司从未与淮矿物流公司签订过相关协议并履行。云南润霖公司是2011年、2013年与淮矿物流昆明分公司签订了《钢材购销合同》、《钢材购销协议》,并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了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淮矿物流昆明分公司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并不存在要由本案淮矿物流公司代为行使诉讼权利的问题,淮矿物流昆明分公司已在昆明市的工商管理部门登记设立。本案中,云南润霖公司与淮矿物流昆明分公司均在昆明市的工商管理部门登记设立,双方是在昆明市签订了上述《钢材购销合同》和《钢材购销协议》,而根据双方所签合同和协议的(第9.1条)约定,如双方在履行中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对案件的管辖法院进行了明确约定。另外,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履行地也是在昆明市和云南省范围内。综上,本案无论是可以提起诉讼的淮矿物流公司昆明分公司还是云南润霖公司的住所地、合同签订地还是合同履行地均是云南省昆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关于案件管辖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管辖。故请求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淮矿物流昆明分公司系淮矿物流公司的分支机构。2014年10月28日,本院作出(2014)淮破(预)字第00001-1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淮矿物流公司重整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淮矿物流公司于2015年7月3日就本案向本院起诉,本院作为受理淮矿物流公司重整申请法院,受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被告云南润霖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云南润霖物流加工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申请费100元,由被告云南润霖物流加工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 植审 判 员  林 琳代理审判员  张玉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吴 娜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