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龙执字第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姚海华与被执行人徐双丽、姚海波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海华,徐双丽,姚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宛龙执字第93-1号申请执行人姚海华,女。被执行人徐双丽,女。被执行人姚海波,男。徐双丽、姚海波、姚海华为(2015)宛龙执字第73号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本案执行徐双丽、姚海波、姚海华三人的继父徐清富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125000元经本院靳岗法庭于2015年6月16日向南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二大队送达了(2015)宛龙靳民初字第16号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保全了该项赔偿款,故本案暂不能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参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裁定如下:本院(2015)宛龙执字第93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渠 洋审 判 员 吕付浩代理审判员 靳志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殷旭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