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商初字第9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与济南翔建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赵守荣、张兴国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济南翔建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赵守荣,张行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商初字第904-3号原告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法定代表人张发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健,男,生于1967年12月19日,汉族,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宿舍。委托代理人张贤周,男,生于1983年2月25日,汉族,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宿舍。被告济南翔建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法定代表人赵守荣,该公司经理。被告赵守荣,男,生于1970年2月2日,汉族,济南翔建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山东省齐河县。被告张行国,男,生于1975年4月23日,汉族,济南翔建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股东,住山东省齐河县。本院于2015年8月6日作出的(2015)长商初字第90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了被告济南翔建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赵守荣、张行国的银行存款18万元。现原告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济南翔建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赵守荣、张行国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济南翔建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赵守荣、张行国银行存款18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小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于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