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郧阳民二初字第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丁宏山与十堰天神明安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宏山,十堰天神明安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郧阳民二初字第00068号原告丁宏山,男,195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黄永宝,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等。被告十堰天神明安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城北东路61号。法定代表人董祥安,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学昌,十堰市郧阳区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等。原告丁宏山诉被告十堰天神明安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受理。2015年8月10日,原告丁宏山以因另一利害关系人王钊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现其已与王钊案的清算组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丁宏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宏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丁宏山负担。审判员 陈文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尤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