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执字第00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张民娃与孙鹏辉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字第00821号申请执行人张民娃。被执行人孙鹏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西中民二终字第00657号民事判决书及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民娃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到庭履行的传票,其未到庭履行判决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孙鹏辉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孙鹏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毕山祥审判员 杨民利审判员 张育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选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