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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执字第00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张民娃与孙鹏辉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字第00821号申请执行人张民娃。被执行人孙鹏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西中民二终字第00657号民事判决书及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民娃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到庭履行的传票,其未到庭履行判决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孙鹏辉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孙鹏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毕山祥审判员  杨民利审判员  张育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选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