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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句民初字第1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陈浩与陈达才、林德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浩,陈达才,林德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民初字第1138号原告陈浩。委托代理人刘陆根,句容市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达才。被告林德喜。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浩诉被告陈达才、林德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浩撤回对被告陈达才、林德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保全费3279元,合计5229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师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樊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