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句民初字第1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陈浩与陈达才、林德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浩,陈达才,林德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民初字第1138号原告陈浩。委托代理人刘陆根,句容市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达才。被告林德喜。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浩诉被告陈达才、林德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浩撤回对被告陈达才、林德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保全费3279元,合计5229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师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樊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