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民一初字第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中山市爱玛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袁苑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民一初字第882号原告:中山市爱玛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法定代表人:冉芳。委托代理人:龚伟、吴炳胜,分别系广东共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袁苑红,女,197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原告中山市爱玛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袁苑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山市爱玛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袁苑红支付物业管理费为由,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爱玛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其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爱玛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山市爱玛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中山市爱玛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付)。代理审判员 黄好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健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