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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甬商终字第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张前军与宁波同心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前军,宁波同心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甬商终字第5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前军,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陈军杰。委托代理人:冯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同心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体。委托代理人:黄麟。委托代理人:陈晓忠。上诉人张前军为与被上诉人宁波同心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4)甬鄞民初字第9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前军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前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前军撤回上诉。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4)甬鄞民初字第996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27790元,减半收取63895元,由上诉人张前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亚平代理审判员  朱 静代理审判员  杨 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 记员  李军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