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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淮民初字第017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吕某与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民初字第01718号原告吕某。被告孔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诉孔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臧 增审 判 员  刘敬善人民陪审员  牛洪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杨仲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