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淮民初字第017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吕某与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民初字第01718号原告吕某。被告孔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诉孔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臧 增审 判 员 刘敬善人民陪审员 牛洪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杨仲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