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洪山和民商初字第00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武汉华夏康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华夏康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和民商初字第00316号原告:武汉华夏康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徐东大街新世纪花园a区2栋1单元。法定代表人:付银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季威,该公司法务。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李斌,男,197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洪山区新世纪花园2期a区1栋1单元202室。身份证号:420103197812052012。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华夏康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华夏康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华夏康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汉华夏康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华夏康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绍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汪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