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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2015)东执字第283号赵德顺申请执行赵朋辉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德顺,赵朋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83号申请执行人:赵德顺,男,197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凤凰街道办事处米仓村158号。被执行人:赵朋辉,男,198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刘集镇乔湾村90号。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3)聊东民初字第13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赵德顺于2014年6月13日向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5日委托我院执行,我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执行的标的额为赔偿款175281.92元,已执行标的额为0元,未执行标的额为175281.92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后可即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 秦 明审判员 :夏绪军审判员 :史传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 刘 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