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桦执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陆文才与被执行人吉林省神州集团神州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文才,吉林省神州集团神州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桦执字第289号申请执行人:陆文才,男,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吉林省神州集团神州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爱军。委托代理人:王传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陆文才与被执行人吉林省神州集团神州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2014)桦民一初字第1238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陆文才于2015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吉林省神州集团神州建筑工程���份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2014)桦民一初字第2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凤珠审判员 王少良审判员 张文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