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执字第2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钱绍成与陈爱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绍成,陈爱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泰执字第2381号申请执行人钱绍成。被执行人陈爱明。钱绍成与陈爱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7日作出的(2011)泰黄民初字第13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依法向中国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泰兴市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存款。经向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产,现本院已经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位于泰兴市黄桥镇城黄中路265号3幢104室的房屋,正在依法进行评估、拍卖。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房产本院已依法查封,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待该房产依法处置后依法分配,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泰黄民初字第133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该房依法处置完毕,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纪平执行员 周贵龙执行员 彭婧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卢月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