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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山民二终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通化市立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刘爱国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爱国,通化市立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刘颖,刘爱逢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山民二终字第1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爱国,男,1975年3月10日生,汉族,现服刑于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委托代理人:马国兴,男,1956年3月3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法律顾问,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通化市立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省通化市。法定代表人:薛永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滕国君,通化市立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刘培华,通化市立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颖,女,1981年8月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爱逢,女,1977年10月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上诉人刘爱国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14)浑民二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14)浑民二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退还上诉人刘爱国。审 判 长  朱瑛华代理审判员  毕克强代理审判员  方永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