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2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黄梓明与郑品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梓明,郑品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2971号原告黄梓明,男,195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委托代理人杨顺金,福建韩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品生,男,1974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现住福安市。委托代理人王立平、郑晓红(实习),福建怀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梓明与被告郑品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享有的诉讼权利,且其撤诉并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梓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为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仲琅代理审判员 钟兰芳人民陪审员 徐旭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钟成发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