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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执民字第1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潘志林与陈启兴、陈思来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潘志林,陈启兴,陈思来,陶大省,潘永森,王哲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1235号申请执行人潘志林。被执行人陈启兴。被执行人陈思来。被执行人陶大省。被执行人潘永森。被执行人王哲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苍南县人民法院(2014)温苍民初字第1005号民事判决书和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温民终字第6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行。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依法作出裁定,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陶大省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维多利亚花园2幢1204室房屋一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或变卖登记在被执行人陶大省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维多利亚花园2幢1204室房屋一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执行员  侯百战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 记员  吴新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