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海法商初字第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唐山市联惠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与唐山海港海韵船务有限公司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联惠船务代理有限公司,唐山海港海韵船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海法商初字第557号原告:唐山市联惠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海港开发区创业大厦*幢*********号。法定代表人:郑秀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海龙,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京京,上海瀛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山海港海韵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海港开发区祥盛小区***楼2门***号。原告唐山市联惠船务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山海港海韵船务有限公司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7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树立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市联惠船务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6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树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姚爱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