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阎民初字第00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阎民初字第00861号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委托代理人高涛,西安市阎良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建庄,西安市阎良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亓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建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迫于父母间的压力,于2013年8月草率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和,成长环境、生活观、价值观及学历差异较大,导致双方无共同语言、沟通困难,生活目标差异大,因此长期冷战,互相不予理睬。自2014年至今已无夫妻生活,共同居住期间,互不履行夫妻间的责任与义务,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故原告张某甲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张某乙负担。被告张某乙辩称,夫妻感情较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于2013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4月确立恋爱关系,2013年8月29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2015年7月16日,原告张某甲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张某乙离婚。庭审中,原告张某甲坚持认为,婚后夫妻双方沟通困难、互不关心,且被告张某乙对原告张某甲缺乏信任,总因为家庭琐事向被告张某乙之母告状,严重影响夫妻感情。双方于2015年7月2日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被告张某乙则认为,原、被告双方感情一直很好,被告张某乙对原告张某甲一直很关心,双方没有矛盾,坚决不同意离婚。因双方各持己见,致调解不能成立。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共同生活,夫妻感情较深。共同生活中,夫妻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只要原、被告互相忠实,互相信任,互相体谅,经常沟通,尚有和好的可能。故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张某甲请求离婚,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为稳定婚姻家庭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甲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亓 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