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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雁执字第014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刘阳与陕西紫勋通讯配套服务有限公司、张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阳,陕西紫勋通讯配套服务有限公司,张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雁执字第01452-3号申请执行人刘阳。被执行人陕西紫勋通讯配套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博。申请执行人刘阳与被执行人陕西紫勋通讯配套服务有限公司、张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的(2014)雁民初字第038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阳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雁民初字第0385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并未按期履行。嗣后,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执行指挥中心提交了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查询请求,经反馈尚未发现被执行人陕西紫勋通讯配套服务有限公司的开户信息,被执行人张博在山阳县信用联社、西安电子城信用社有开户,但累计存款仅百余元,尚不足以支付本案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西安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依法查询了两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和车辆情况,经查明两被执行人名下均无房产登记。被执行人陕西紫勋通讯配套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被执行人张博名下登记有两部车,本院遂于2015年7月20日通过西安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依法查封了张博名下白色海马牌小型轿车(车牌号码:陕A·JC1**)和白色吉利牌小型轿车(车牌号码:陕A·25S**)的档案信息,因上述两部车的下落不明,暂无法采取处分措施。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也查阅了被执行人陕西紫勋通讯配套服务有限公司的工商档案,尚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本院已将两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已将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由相关部门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本案执行标的202000元,申请执行人未受偿202000元。综上所述,该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雁执字第0145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可供执行,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闫伟忠代理审判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杨沛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