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民初字第2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刘斌与陈逢吉、刘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斌,陈逢吉,刘佳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2239号原告刘斌,男,1963年2月27日出生,住三明市。被告陈逢吉,男,1958年1月30日出生,住永安市。被告刘佳红,女,1957年10月24日出生,住永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斌与被告陈逢吉、刘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斌于2015年8月10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斌向本院申请撤诉,其行为未规避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602元,因原告刘斌申请撤诉,减半收费10801元,由原告刘斌负担。审判员 郑文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高雨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