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梅民初字第2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刘斌与陈逢吉、刘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斌,陈逢吉,刘佳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2239号原告刘斌,男,1963年2月27日出生,住三明市。被告陈逢吉,男,1958年1月30日出生,住永安市。被告刘佳红,女,1957年10月24日出生,住永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斌与被告陈逢吉、刘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斌于2015年8月10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斌向本院申请撤诉,其行为未规避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602元,因原告刘斌申请撤诉,减半收费10801元,由原告刘斌负担。审判员  郑文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高雨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