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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祭初字第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河南鑫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领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鑫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领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祭初字第539号原告河南鑫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荥阳市。法定代表人张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慧玲,河南龙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领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法定代表人袁晓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广甫、戚魁,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鑫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领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鑫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河南领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鑫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对河南领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南鑫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领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案件受理费16902元,减半收取8451元,由原告河南鑫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安淑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晓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