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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执字第011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张鹏与乔二梅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鹏,乔二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埇执字第01122-1号申请执行人:张鹏,男,汉族。被执行人:乔二梅,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的(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003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乔二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乔二梅于2015年4月30日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乔二梅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乔二梅在银行的存款XXXX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 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二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