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灵民初字第17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马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1755号原告马某,女,回族,1995年10月1日出生,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被告王某某,男,回族,1985年11月4日出生,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和好为由,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离婚诉讼。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 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段和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