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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枞民一初字第01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周著六与周五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著六,周五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枞民一初字第01060号原告:周著六(又名周小六),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委托代理人:鲍文进,安徽枞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五四,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著六与被告周五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周著六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著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著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周著六负担。审  判  员  吴新辉二〇一五年��月十日书记员(代)  崔后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