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浔执字第9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梁必超、李淑娟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必超,李淑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浔执字第924-2号申请执行人梁必超,男,198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灵山县。被执行人李淑娟,女,1982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必超与被执行人李淑娟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归还48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费720元。被执行人已履行8600元,对尚未履行部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登记、房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浔民初字第2394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满芝审判员 杨礼添审判员 何春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郭德泉 搜索“”